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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四类车开展自检自证的通知

各相关企业:

2023年8月18日,国家认监委发布了《关于在汽车领域开展强制性产品认证自检自证试点的公告》(以下简称认监委2023年第16号公告),对于整车企业委托改装企业生产的平板、仓栅、厢式、自卸货车(以下称四类车),可采取自检自证方式进行强制性产品认证。据此,我中心修订了《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汽车》(CQC-C1101-2020)。即日起,对于整车企业委托改装企业生产的四类车,可采取自检自证方式进行认证。相关信息如下:

细则获取途径:中心网站(www.cqc.com.cn)首页>>产品认证>>CCC产品认证>>认证范围>>11车辆及安全附件(原11、12类)

细则修订内容见细则前言。

如有疑问可联系认证工程师,联系电话:010-83886404


中国质量认证中心

2023年10月10日

信息来源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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