各汽车及汽车零部件生产企业:
2023年1月16日,国家认监委发布TC11-2022-01技术决议(以下简称技术决议,见本通知附件1),公布一批修订的汽车及汽车零部件强制性认证标准及执行要求。
为保证汽车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有效实施,依据《关于标准修订时强制性产品认证有关问题的通知》(国认科联[2005]18号)和《关于强制性产品认证依据用标准修订时有关要求的公告》(认监委2012年第4号)的有关规定,我中心修订了CQC-C1101-2020《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汽车》(下载途径:网站首页//产品认证//CCC产品认证//认证范围//11车辆及安全附件(原11、12类)),修订内容见细则前言。
新版标准的实施要求如下:
1、 新申请认证的产品需按照标准要求(含实施日期要求)进行认证。新修订标准的实施日期及补差试验要求见技术决议(附件)。
2、 对于标准修订的情况,如果无新增试验项目,已获证产品无需再进行试验,可直接换发新版认证证书;如果有新增试验项目,需进行补差试验,通过试验后换发新版认证证书;对于新版标准实施前已经出厂、投放市场并且已经不再生产的获证产品,无需按新版标准重新进行确认和换发新版认证证书。
3、 已获证相关产品认证证书,自技术决议发布之日起,可继续使用1年。如标准已明确规定在生产产品实施过渡期的,认证委托人应在标准规定的日期前,依据相应标准完成认证证书的变更、换版工作;如标准规定的实施过渡期不足技术决议发布后1年的,认证委托人应在技术决议发布后1年内依据相应标准完成认证证书的变更、换版工作。企业可根据自身意愿,提前开展证书转换工作。
4、 对于在技术决议规定的各标准换版截止日期后,仍未完成证书换版工作的,CQC将暂停相应产品的认证证书,逾期三个月仍未完成证书换版工作的,CQC将撤销相应产品的认证证书。
各相关合作实验室应尽快向CQC报备所具备新版标准检测能力的情况。认证委托人可以通过CQC网站提交认证申请,具体事宜请与我中心认证工程师联系。
联系电话:010-83886404
附件:TC11-2022-01汽车及汽车零部件产品强制性认证标准修订技术决议
中国质量认证中心
2023年7月19日